专家谈丨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创新活力

时间:2024-07-15 11:41:44  来源:西部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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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丨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创新活力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主要参与者,为企业蓄能聚力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抓手,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要以持续优化市场主体权益为抓手,不断激发企业活力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刻变革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新质生产力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涵盖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等。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性因素。

我国要在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中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刻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及其对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强化保障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则、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为着力点,加快形成适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完善创新生态

在高科技产业中,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高科技产业的比较优势主要来源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高端产业的复杂性、细密的产业分工以及较长的产业链都使得知识属性在产品中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激励创新,还能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从而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要加快建立面向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立法,完善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有效的权益保障充分调动起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数据生产力,聚焦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等关键环节构建制度体系,推动数据分类确权和高效利用。此外,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不断优化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提升市场主体获取创新资源的公平性、便捷性和低成本性,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加强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严格规范专利申请,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代理行为,加强重点产业领域和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让创新者在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中参与竞争。

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依赖于企业的投资决策。企业的投资过程即经济资源的重组与配置过程,高效的资源配置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关键。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保障契约执行和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以最优方式组织和利用资源。

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形成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要加强创新政策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的统筹协调,围绕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开辟经济发展新赛道,推动创新政策实施需要与市场竞争机制相结合,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此外,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市场和政府在要素配置中的职责边界,确保各地区的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获取生产要素。

筑牢法治基石

市场竞争是创新的催化剂,公平竞争是提升新兴产业创新活力、推动其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营商环境的优化要紧扣“公平竞争”这个关键点,进一步推进新兴产业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化、规范化。

首先,要从制度和法律上落实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在产业政策体系中的前置作用和基础性地位,以立法的方式,明确新质生产力发展产业安全政策和竞争政策相对于一般性产业政策的“上位政策”地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效率,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提供稳定预期,形成新质生产力内生发展的市场动力。其次,划分竞争性行业和自然垄断性行业,保障民营企业在竞争性行业中得到充分竞争的机会,确保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常态化清理不合理限制问题,持续清理违规设置的投标人预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最后,保障民营企业融资公平,行政机构和金融机构应设置合理的融资条件。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主要参与者,为企业蓄能聚力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抓手,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要以持续优化市场主体权益为抓手,不断激发企业活力。为此,要规范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托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及时处理市场主体维权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价格、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等摊派行为,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尊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利,把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贯穿于行政和刑事执法全过程;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严格依法定程序行使公权力,不能因办案程序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导致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

发展新质生产力,道路千万条,法治第一条。通过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只有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和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胡映雪,陕西省社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波,陕西省社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编辑:王佳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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