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小区每年供暖温度都不达标,现在供暖公司以我们没有交去年的费用为由,随意停暖,是否合理?”近日,澄城县澄馨园小区业主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小区改造后并入市政供暖,但每年供暖温度都不达标,2022年供暖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收取供暖费用,声称不补交去年的费用,今年就不给供暖。
供热单位可以拒绝向用户供热吗?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停止供暖?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邀请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张一鸣律师进行相关法律解答。
张一鸣:
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和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取暖交费是居民的义务,逾期不支付取暖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取暖费和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暖。
实践中,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编辑: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