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房屋过户后遇到拆迁,原房主可以反悔吗?近日,有网友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自己亲戚不久前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定金和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如数交纳,完成过户之后原房东以房屋要拆迁为由,拒不履行合同。
网友咨询房屋过户后遇到拆迁,原房主可以反悔吗?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邀请陕西宽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玫妙进行相关法律解答。
李玫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款属情势变更制度,其立法本意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故该制度的适用需严格限定。若不符合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形,则不能适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拆部门会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天。故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时卖方即可知晓拆迁事宜,此时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可以预见拆迁后获得的相应利益。故拆迁事宜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且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不属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情形。故无法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制度,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房屋过户后遇到拆迁,原房主不能反悔,因此产生的损失属于自身原因导致,应由其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编辑: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