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裴丰瑶)许多人在快递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时,都会选择保价服务。在大众普遍理解中,所谓保价,就是给快递上了个“保险”,如果快递丢失或损坏,用户可按照投保金额要求赔付。
近日,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接到网友反映,自己购买了某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运送途中快递被快递公司弄丢,理赔时快递公司却不按保价规则进行赔付,请问快递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快递公司对货物的损坏丢失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赔付标准是什么?消费者购买的保价服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邀请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文哲进行相关法律解答。
于文哲: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丢失,快递公司应当赔付吗?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递损毁应如何进行赔偿? 法律这样规定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使用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编辑: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