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近日,上海宝山警方侦破一起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杨某系某商超经营负责人,疫情期间,其将商品加价50%-300%后向周边企业和小区居民售卖、配送40余类生活物资牟取暴利,涉案金额达77万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定给予解答。
董定:
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商家作为营利者,赚取利润的行为本身无可厚非,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商家合情合理合法涨价,大家也都能理解,但如若错把疫情当“商机”,毫无节制的囤积货品,哄抬物价,不仅违背商业伦理,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可能会触碰法律底线,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行为。
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外,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还制定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该规定还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以及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对哄抬价格的具体情形、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去年12月29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刑事处罚方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疫情防控需全民配合,商家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广大市民在遇到恶意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时,应积极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