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山鸡也犯法,刑事检察守护生态环境

时间:2023-08-23 11:22:20  来源: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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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山鸡也犯法,刑事检察守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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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一起套了几只‘山鸡’,没想到还犯了罪,这次刻骨铭心的教训,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以后一定会引以为戒,也会警示身边的朋友们。”犯罪嫌疑人向检察干警保证着。

近日,榆林市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犯罪嫌疑人李某、郝某、何某三人于禁猎期在米脂县一乡镇荒山上使用夜间照明和网捕的方法“套”捕石鸡8只,俗名“山鸡”,后以每只50元的价格将其中7只贩卖,所获利益三人平分。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关“国之大者”,考虑到山鸡是陕北地区常见的鸟类,检察机关决定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普法宣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志愿者召开了听证会,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域的作用。

最终,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危害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同时,能动履职、一体履职,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监管职责落实。

下一步,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持续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为走出一条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朱春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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