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 裴丰瑶)近日,有网友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自己与西安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协议,被销售人员诱导贷款。之后自己报考的专业因政策原因取消,培训机构要求更换专业,自己不同意换专业,申请退款遭拒。
教育培训机构诱导学员签订的贷款协议有效吗?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邀请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吉良进行分析解答。
代吉良:
经查询该培训机构经营范围显示“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而网友提及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属于文化类教育培训,需由教育局审批办理教学许可证方能经营。
如果该培训机构对该类专业无教育培训的资质许可,违反法律规定,所涉教育培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如果该培训机构假借“助学贷款”的名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对大学生进行诱导宣传,使学生陷入错误认识,与网贷平台签订了贷款协议,培训机构的行为则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有关机关对该协议予以撤销。在培训协议被认定无效、贷款协议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