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就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明确营业性演出范畴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不以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实体。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歌曲演唱、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快板表演、器乐演奏、杂技表演、民俗展演等):
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特别提醒:营业性演出活动须取得相关准予许可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售票或开展相关活动。
明确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要求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确需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其中,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的,须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违规经营后果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相关场所经营者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规范自身营业性演出活动行为,共同维护我区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审批部门(咨询电话):西安市雁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029-81160021
执法监管部门(举报电话):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雁塔大队 029-85252016
备注:本内容如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安市雁塔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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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