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张静
冬日到来,滑雪场成为很多爱好者必去的打卡地。虽然滑雪可以让我们感受到从高处瞬间失重俯冲向下的兴奋感,但是对于初学者来说,还要量力而行,别急于追求速度和高度的感官刺激,逞一时之能,酿成事故后悔晚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越级滑雪失控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滑雪初学者赔偿被撞者医疗费等共计9.3万余元。
事发时,邱某在某滑雪场的中级雪道上踩单板慢速滑行,在一个粘板180°动作即将完成之时,突然听到后方传来一阵“啊啊啊”的叫声。依据滑雪经验,邱某立马双手扶地保持稳定,不料仍被高速冲下来的许某撞伤。
邱某认为,自己是一名资深滑雪爱好者,具有1200公里以上的滑雪滑行经验,具备在滑雪场高级雪道滑行的资格和能力,但许某作为滑雪初学者,既不懂滑雪规则,未选择适合自己技术能力的雪道,也不具备滑雪经验,没有将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发现可能会撞向他人时,许某未采取有效刹车动作,而是下意识地下蹲重心后躲,致使滑板前部翘起,更加快了滑行速度和撞击力,导致事故发生。为此,邱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9万余元。
许某辩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是邱某对自己的技术水平过于自信,做出危险动作导致摔倒在地。滑雪运动具有一定风险,应根据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具有一定的滑雪里程及经验、技巧,在中级雪道滑雪不存在过错,其完成的滑雪动作并非高危动作,虽然未能采取有效的躲避动作,但属于紧急情况下的下意识躲避。许某此次是第二次滑雪,也是首次尝试单板滑雪,经验严重不足,属于初学者,且仅在雪场入口的缓坡上熟悉动作后,就贸然上中级雪道尝试单板滑雪,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对邱某受伤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许某违反雪场规定和滑雪安全准则,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直接在中级雪道快速下滑,具有重大过失,属于法条适用的排除情形,故不能苛求邱某自担因他人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据此,房山法院判决许某向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3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房山法院长沟人民法庭副庭长刘学芹表示,滑雪运动者在从事滑雪活动时应当遵守超越原则、停止地点原则、尊重原则、自控原则、选择安全路线原则、进入雪道启动爬坡原则、两侧行走原则、注意警示标识原则、协助原则及事故确定身份原则这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作为参与者,要增强对滑雪运动的了解,不要贸然上中高级雪道,要循序渐进,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目前大多数滑雪场的门票中并不含有保险,即使包含也多为公众责任险或常规意外险,上述险种适用范围较窄。为此刘学芹建议,滑雪参与者在滑雪运动前,应当向经营者了解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一份专门的滑雪意外险,为自己的冰雪之旅加上一把安全锁。
编辑:秦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