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现身多个直播间带货
“佟丽娅”“迪丽热巴”高喊“321,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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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点开网络直播间,你会发现正在带货的主播竟是“知名女星”,更加神奇的是,在更换多个直播间后,带货主播还是她。然而,当你定睛一看,这些带货主播并非明星本人,只是使用了AI实时“换脸”技术的普通主播。
对于“AI换脸”风靡直播间的现象,有网友愤愤表示:“这不是明目张胆行骗吗?”“这年头还有啥是真的?”……
如今,随着AI技术的普及,“AI换脸”“AI合成照片、视频”等技术被广泛使用,在增添趣味性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那么,“AI换脸”面临哪些法律风险?直播带货运用“AI换脸”的边界在哪里?就此,记者特别邀请《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和《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中臣进行解读。
如今,使用AI实时换脸技术门槛变低。记者咨询了一家提供“虚拟人、数字人建模定制”的商家,商家表示“热巴、圆圆,虚拟明星面容由你定制”,其产品中适合直播聊天的现成模型“实时版”费用为2000元/套。那么,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进行“换脸”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郑中臣: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开放开源,深度合成产品和服务逐渐增多,“AI换脸”在科技领域称为AIGC,就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在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内容就这一领域进行了直接性规定,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作为肖像权侵权的典型形态予以规定。在其他法规文件中则是间接性的规定,如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都对信息的真实性提出了要求,但都没有涉及“AI换脸”等深度合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规定。
从法律层面而言,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属于合理实施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如果未经肖像权人授权从事具有商业属性的行为,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对肖像权人构成侵权,如果使用了他人的姓名,还涉嫌侵犯姓名权。
因此,“AI换脸”行为中,无论个人还是平台、软件开发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提取肖像,并擅自使用或上传的行为都涉嫌侵害了他人肖像权。此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内容带来的真正严重的问题,不仅是在人格权侵权领域,而且更多地出现在信息领域,涉及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记者了解到,杨幂、迪丽热巴、佟丽娅等多位女星,是目前“AI换脸”的重点对象,这些“明星脸”忙碌地出现在多个直播间内带货。那么,“AI换脸”直播带货是否侵权?
王正志:未经明星本人同意,利用“AI换脸技术”使用“明星脸”进行直播带货的行为,无疑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进行直播带货的商家、直播平台以及换脸软件开发者都可能成为侵权主体。
商家将“明星脸”用于直播带货,其目的在于攀附明星本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除对明星构成人格权侵权外,如果商家误导消费者是明星本人在直播带货,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购物决策的,其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民事欺诈。
一定情况下,直播平台亦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为网络平台设置了“通知—删除”义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因此,被换脸明星有权通知直播平台关闭相关直播间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果直播平台知道相关商家擅自利用明星肖像进行直播带货,仍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换脸软件的开发者亦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尽管多数换脸软件在用户上传他人肖像时,会弹出“本平台默认用户已获得肖像主人公的授权,相关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之类的免责声明,但该声明并不能免除换脸平台的法律责任。由于以上声明由平台单方面作出,且不合理地免除了平台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换脸软件的开发者仍然可能与制作换脸视频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
2023年3月,一位特效师利用AI合成技术,将某影视片段中的男星换成自己的面孔,从而制造出和迪丽热巴“热吻”的特效合成画面。该换脸视频发布后,引起粉丝强烈不满。那么,如果随意使用他人头像合成视频或照片用于娱乐,哪些情况下构成侵权?又该如何规制?
郑中臣:使用深度合成技术替换了电视剧中与女演员所扮演角色有亲密戏份男主角的面部形象的行为,构成了对男主角肖像权的侵犯,亦可能对女演员品德、声望、信誉等造成明显负面社会评价,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此外,未取得影视剧版权方的同意,擅自修改发布传播,可能对影视剧本身的版权也构成侵权。
对于这种行为,需从法律和技术方面加以约束规制。一方面,需对“AI换脸”技术的开发者以及相应的科技公司建立严格的备案手续和安全评估系统;另一方面,建议网络服务平台对使用上传视频服务的用户信息进行审核,既要把握AI合成视频制作者的身份,也要通过技术方法审核视频内容,识别其中是否有人工合成的要素,并进行显著标识避免混淆。
此前,一女子在地铁上的照片被AI“一键脱衣”的图片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关注;今年4月,博主“caro赖赖”发文称,有人盗用她的“脸”制作不雅视频。近年来,类似利用科技来“造黄谣”的行为屡次被曝出。那么,将明星、博主甚至普通人的脸制作成不雅照片或视频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哪些权利?有哪些救济途径?
王正志: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使用他人面部形象制作不雅视频不仅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而且由于虚假的不雅视频涉及对受害人的侮辱、诽谤,还会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同时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犯。
在行政层面,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不得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犯罪。在民事层面,则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制作者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制作并散布虚假的不雅视频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诽谤罪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要求传播不雅视频的视频网站删除相关视频。
网络上出现的《西游记》换脸版(将唐僧师徒面部换成《狂飙》中高启强和安欣面部)一事,是否构成侵权?
王正志:“换脸版”影视作品构成对该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换脸”显然不能纳入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应当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首先,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影视作品片段进行“换脸”并发布于网络,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其次,如果以调侃的目的对严肃作品进行“换脸”,对作品进行有损作者创作本意的歪曲、篡改,并且达到损害作者声誉的客观后果,则会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以换脸版《西游记》为例,针对以上侵权,电视剧《西游记》的著作权人及其制作者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与影视作品著作权可能混淆的一项权利是“表演者权”。表演者权系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的权利,由于影视作品中的表演并非现场表演,因此演员并不能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表演主张表演者权。相应地,对于换脸版《西游记》,无论是唐僧师徒的扮演者抑或是高启强与安欣的扮演者,均不能主张构成对其表演者权的侵犯。
高启强与安欣的扮演者虽然不能对其表演主张表演者权,但是仍然可以起诉换脸版《西游记》的制作者对其构成肖像权侵权。因为明星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表演形象享有肖像权,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冲突。换脸版影视作品同时构成对明星肖像权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编辑:辛思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