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例

时间:2020-03-01 20:43:1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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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例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捕猎、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1.熊某发非法狩猎、王某朋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7年9、10月份和2018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熊某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捕猎、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6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1.熊某发非法狩猎、王某朋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7年9、10月份和2018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熊某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采用诱鸟器、丝网等工具网捕小鵐、黄眉鵐、田鵐、八哥、喜鹊、棕头鸦雀等野生鸟类变卖牟利。其中,2017年9、10月份期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1000余只,2018年9、10月份期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500余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熊某发非法捕捉的野生鸟类,仍多次予以收购,后变卖牟利,共从熊某发处收购野生鸟类600余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鸟类绝大多数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被告人熊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被告人王某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发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本案,判处熊某发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王某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陆某龙、陆某祥、杨某珍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陆某龙、陆某祥、杨某珍至巢湖市中垾镇太平村委会周村附近,利用扩音器、录音机和网笼非法捕猎黑水鸡、黄胸鹀。2018年9月11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黑水鸡184只,黄胸鹀7只,并于当日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抓获了被告人陆某龙、陆某祥、杨某珍。经鉴定,黑水鸡、黄胸鹀均为“三有动物”。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巢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龙、陆某祥、杨某珍违反狩猎法规,采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黑水鸡、黄胸鹀超过20只,属于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三名被告人陆某龙、陆某祥、杨某珍各有期徒刑六个月。

3.唐某友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日18时至24时,被告人唐某友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以夜间照明的方式在肥西县丰乐河大堤袁店段用自制的弹弓非法捕猎鸟类计40只,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非法捕猎的鸟类共有40只,其中15只死体、25只活体。经鉴定,涉案鸟类均为山斑鸠,属于“三有动物”。其中25只活体被公安机关放生。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友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夜间照明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山斑鸠4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唐某友管制六个月;赔偿4500元。

4.汪某涛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涛携带电瓶、升压器、绝缘杆、铁丝组成的电网前往肥东县包公镇砚山天王架山南坡山芋田,欲捕获野兔,共猎捕野生动物3只。2019年10月20日,汪某涛以18元/斤的价格将非法猎捕的3只野生动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40元。经鉴定,被猎捕的3只动物均为河麂,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40元。

【裁判结果】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三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元。

5.蒋某喜、杨某松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照明灯、编织袋等工具,至长丰县水湖镇张祠村田间猎捕野生蛙类。7月4日凌晨,被执行巡逻任务的长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现场扣押了两被告人猎捕的青蛙共计102只。经鉴定以上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三有动物”。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长丰县公安局对猎捕的青蛙102只予以放生。

【裁判结果】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金线蛙、黑斑蛙计10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6.熊某四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熊某四未经许可,使用公放器、尼龙网等工具,在庐江县郭河镇、金牛镇境内采用网捕等方法捕捉水鸟变卖牟利。庐江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从熊某四家中查获水鸟433只及相关捕鸟工具。经鉴定,所查获鸟类分别为黑水鸡328只(其中死体3只)、白骨顶104只及大鳽1只,均属“三有动物”。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被查获的鸟类活体均已放生。

【裁判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四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熊某四拘役五个月。

巢湖法院何彩琳法官介绍说,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麻雀、青蛙、兔子、壁虎、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已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滥捕导致滥食,滥食则后患无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要杜绝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源头切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姚海峰)

编辑: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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