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网上发布的广告链接里标有海拔高度,而且都在2000米以上,所以不知道东梁、草链岭也在禁止之列的说法不成立。”4月17日,在宁陕县广货街镇蒿沟村进行的一场巡回审判中,4家户外公司因组织非法穿越活动成为被告。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4家户外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逐一出示证据、释法说理。
当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诉讼,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蒿沟村组织巡回审判,对4起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分别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5万元、6500元、5000元、4600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为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1月至12月,4家户外公司均存在通过网络发布广告信息,有偿组织人员进入海拔2000米以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其中,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团155次,订单成功3808人,收取费用67万余元,此次被法院判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5万元。
“专家评估意见显示,非法进入秦岭高山生态脆弱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对秦岭生态空间,尤其对秦岭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造成很大干扰破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王文宾介绍,目前,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针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行为已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5件,民事公益诉讼8件。
“这次集中审理、集中宣判,明确了非法穿越破坏生态应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的鲜明导向,对丰富秦岭生态保护‘工具箱’,完善刑事、民事、行政立体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全链条秦岭生态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王琪轩说。
编辑:高佳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