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印发施行 调查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时间:2024-06-05 06:56:18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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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印发施行 调查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6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传来消息,《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实行专业化监督,主要进行主动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专业能力。行政执法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得从事与所办案件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应当于本级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发布后一个月内制发。

对同一具体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已经启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已经过行政执法监督的,一般不再重复开展有关工作。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需要调查行政执法工作问题或者案件的,应当成立行政执法监督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调查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行政执法监督调查组应当全面了解被调查事项基本情况,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

《办法》明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次评查应当及于全部相对应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于全部相关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社会面访谈、暗访,询问行政执法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向被调取方开具调取凭证。(记者 赵明)

编辑: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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