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面对自然灾害威胁,如何有效组织受灾人员转移避险?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今天(11月26日)下午,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当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对拒绝转移,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
今年以来,受持续强降雨影响,陕西省有104个县区、813.54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51人,其中部分死亡失踪人员属于未按要求及时转移或转移后又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
“现有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各个环节有所规定,但针对面临灾害威胁,如何有效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避险规定不够具体,对不按要求转移避险或转移后又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处置措施缺乏具体规定。”11月23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在《规定》说明中提到,为了依法做好受灾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地方立法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要求,专门就规范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制定一个《规定》很有必要。
《规定》共九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九条施行日期外,《规定》其他六条主要对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预案、启动、撤离、安置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的发布事由、主体及措施。同时,考虑到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了第一时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撤离管理内容,第一款明确了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转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通知动员方式。第二款对被转移人员应当服从统一组织安排作了规定。第三款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危险区域,规定了人民政府警戒及动态巡逻巡查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四款明确,“紧急情况解除前,严禁转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同时,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在安置管理方面,《规定》第六条对就地安置的转移避险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避险场所管理,异地安置组织协调和接受地人民政府职责,紧急情况解除后组织被转移人员安全返回、做好灾后安置以及转移安置费用作了规定。其中明确,“转移安置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第七条,对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转移避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责任作了规定。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作了规定。
编辑: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