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这么快就让我拿到了货款。”安康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当庭收到货款后向法官致谢。9月14日上午,安康中院民二庭在办理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安康某农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庭前电话联系与庭审面对面沟通相结合的方式,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得以妥善化解并当庭履行,案件从受理到结案仅用时23天。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安康某农业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安康某农业公司委托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黑猪肉,后因货款结算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安康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5416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一审判决支持了安康某农业公司的诉请,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曾协商对猪肉价格进行变更,一审认定货款数额错误,故上诉至安康中院,要求按照变更后的单价结算货款。
法院调解
经了解,案涉企业均系小微企业,为帮助企业尽快摆脱诉累,承办法官加大庭前调解力度,从解决实际问题、恢复正常生产、规范企业运营等角度与双方企业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在北京某科技公司愿意当庭履行货款的情况下,安康某农业公司也对货款数额做出一定让步,两企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投资和经营信心,承办法官当场向案涉公司送达了《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服务保障“三个年”活动涉企法律指引》,对经营主体的保护政策及企业经营风险指引进行了详细解读,进一步展示了省、市服务企业发展的决心,获得了公司的充分肯定。
营商环境是稳定市场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安康中院在审理涉企案件中,始终坚持调解为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助力打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下一步,安康中院将继续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编辑: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