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了7件市容秩序管控执法整治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在城市环境秩序大整治中,城管系统已累计取缔占道经营5万余处,查处人行道机动车辆违停65000余辆,查办生活垃圾分类违法案件641件。
元朔大道流动摊贩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图说:流动摊贩擅自占道摆摊
2022年3月1日19时,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支队监控指挥中心接市民投诉称:未央区元朔大道东段,长乐东苑小区门前有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经开支队高铁新城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占道摊贩利用公共道路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告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法暂扣经营工具,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到中队陈述、申辩。
3月3日,当事人到高铁中队对其摆摊售卖行为进行了陈述申辩,并做出书面承诺。鉴于当事人家庭困难且违法情节轻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免于罚款。
凤城三路某观园小区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
图说:生活垃圾未按要求分类
2022年2月23日,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支队直属中队执法人员在凤城三路巡查时发现,某观园小区未按规定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执法人员现场约谈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对其宣讲相关规定、指明违法行为,告知其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开展分类知识宣传,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张贴垃圾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落实好定时定点和桶边引导,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做好二次分拣,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
当事人承认对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疏于管理,承诺立刻安排整改。2月25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情况书面说明,如期完成整改。鉴于疫情期间小区将人力全部投入防控,致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疏于管理的客观因素,且整改积极未造成后续影响,经案件合议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免于处罚。
神舟六路王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2022年2月16日13时许,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神舟六路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浙A2XM**在神舟六路西侧一工地门口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拒不改正,拒绝将车辆驶离现场。经执法人员政策宣讲和耐心说服教育,王某认识到了错误。
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王某对证据及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主动缴纳了罚款,案件已结案。
航天大道重型机械车辆损坏城市道路
图说:重型机械车辆压坏道路
2022年2月25日11时,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天大道检查发现,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型机械车辆(陕AD9T**)碾压人行道导致8平方米沥青路面受损。
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的决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时限缴纳了罚款,并就损坏路面行为进行了赔偿,案件结案。
星辰路西安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图说:生活垃圾未按要求分类储存
2022年2月28日16时,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对星辰路西安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投放点可回收物桶内有一次性筷子、塑料袋等垃圾;厨余垃圾桶内有塑料瓶、塑料碗等垃圾;有害垃圾桶内有一次性餐具等垃圾。
涉事企业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涉事企业表示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浐灞中海某小区未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图说:小区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2021年11月29日,市城管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在巡查中发现,中海某小区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存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不到位,未指导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的问题。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小区物业北京某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约谈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案审合议,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物业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处罚的决定后,向其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案件已办结。
欧亚二路张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图说:擅自占道摆摊
2022年3月2日14时,市城管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总部园区执法大队巡查欧亚二路时发现,张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当场对张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决定,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目前案件已办结。
市城管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刘卫平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对占道经营、人行道机动车违停、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整治力度,强化秩序管控,为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有利的环境秩序保障。”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佳 图片由西安城管提供
编辑: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