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启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新房征告字〔2022〕1号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809库及周边改造项目征收决定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现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809库及周边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809库及周边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起华山铁路专线,西至幸福中路,南起华山路,北至长乐东路(具体范围以公示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简介
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东起华山铁路专用线,西至幸福中路,南起华山路,北至长乐东路(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定点图为准)。涉及被征收人574户,其中单位3户,单位产住宅51户,居民户520户,总占地面积约46.38亩,需拆除各类建筑物面积约8.65万㎡。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将易地安置在长乐新城DK5-2号楼(少量现房)、DK-6安置楼、东等幸福佳苑第14栋(现房)和华山铁路专用线周边(长乐东路-长缨东路)新建安置楼里。
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负责实施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该项目是幸福路综合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在城东进行有机更新城市改造的第一批项目。为发展幸福林带效应,按照整体布局,将整合八〇九库家属院、中药材市场、韩森寨邮局、韩森寨家具城、新华书店等代表地方标识的资源,梳理荟萃城市印记,充分发挥林带商圈价值,以林带产业为延伸,建设集住宅、商业、休闲、文化、生态于一体的特色街区,让幸福林带成为镶嵌在具有历史文化特色国际化大都市西安一颗璀璨的绿色宝石。
项目实施,对于促进西安经济发展、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塑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形象,对于西安城市有机更新改造,特别是让城东片区华丽转身,提升品位、彰显魅力,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致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的一封信
亲爱的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被征收人:
你们好!
大西安发展追赶超越只争朝夕,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如火如荼。在只争朝夕真抓实干、奋力谱写新时代西安追赶超越新篇章的日子里,在幸福林带胜利建成的凯歌声中,经大量前期筹备工作,备受关注的幸福路地区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启动了!在此,我们向关心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广大人民群众和所有理解、支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表示亲切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千年文脉秦汉唐,十里林带幸福长。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位于华山路以北,幸福路以东,长乐东路以南,紫薇家天下小区以西,征收区域占地46.38亩,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8.65万平方米,共涉及被征收人574户。该项目是梳理荟萃西安城市印记,进行有机更新改造城市, 发展幸福林带效应,发挥其商圈价值,以林带产业为延伸,建设集住宅、商业、休闲、文化和生态于一体特色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西安长远发展、事关人民生活提升、事关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特别是实现城东片区华丽转身,提升品位、彰显魅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人民政府爱人民,政府执政为人民。征收工作事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我们郑重承诺: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人民为中心,认真执行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和奖励优惠办法,为被征收群众安置最好的地段,实行最优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将易地安置在长乐新城DK5-2号楼(少量现房)、DK-6安置楼、东等幸福佳苑第14号楼(现房)和华山铁路专用线周边(长乐东路-长缨东路)新建安置楼里。
征收中,征收工作的人员要视群众为亲人,积极工作、决不懈怠,深入群众中耐心宣传解读征收方案和优惠政策,对群众子女上学、就医社保和低保户、特困户照顾等诸多民生实事问题,进行详细摸排、认真研判,倾斜政策、特事特办,下功夫妥善解决,让群众放心,无后顾之忧搬迁。征收中,坚决落实“2311”工作法(两个坚持:坚持依法征收、照章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个严格:严格政策标准,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一个确保: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维护: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利益),文明征收、秉公为民,坚决做到“四个一”(一个政策、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六不准”(不准照顾关系、不准优亲厚友、不准乱开口子、不准接受吃请、不准收受礼金和礼物、不准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阳光征收。欢迎广大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西安是我家,建设靠大家。我们真诚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立足长远、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城市建设,支持政府征收,如期签约,多享优惠,为西安建设做出贡献。指挥部绝对不让先签约者吃亏,坚决不让那些漫天要价、寻找理由借口拖延征收的人得好处。对在规定期限不能与指挥部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将报请上级政府依法对其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蓄意制造谣言、煽动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阻挠、破坏征收的不法分子,将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上下一心,其利断金。我们坚信,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有广大被征收人的大力支持,全体征收人员将坚持不懈努力,项目征收工作一定要如期完成,一定能圆满完成。让我们勠力同心,攻坚克难,为夺取征收全面胜利而奋斗!
此致
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长乐中路街道征收安置指挥部
2022年3月3日
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是市区的重大民生工程。为顺利实施幸福路地区八〇九库及周边改造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东起华山铁路专线,西至幸福中路,南起华山路,北至长乐东路。具体范围以公示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补偿的对象
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
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安置的产权调换地点分别位于华山铁路线集中安置房项目和韩森路与康乐路交汇处西北角的“长乐新城DK6”新建安置楼项目;现房安置的产权调换地点分别位于韩森路与康乐路交汇处西北角的“长乐新城DK5”项目和东等幸福佳苑14号安置楼项目。
2.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安置的产权调换地点位于华山铁路线集中安置房项目;现房安置的产权调换地点位于韩森路与康乐路交汇处西北角的“长乐新城DK5”项目。
第六条 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公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房屋属性、面积的认定
实施房屋征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由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
(一)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三)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第九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应优先对其予以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条 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营业用房选择在华山铁路线集中安置房项目安置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20% 的套内建筑面积;选择在韩森路与康乐路交汇处西北角的“长乐新城DK5”安置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20% 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支付;
(2)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房屋,被征收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第十三条 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区政府通告发布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十四条 奖励费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签约期限、奖励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
奖励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2个月内。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顺序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补偿协议签约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订立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通过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补偿决定的作出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有关事项
对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一)房屋被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路及仪表等设施设备。被征收人交房前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方案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后实施。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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