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新规 对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人员可采取必要措施

时间:2021-11-27 18:37:20  来源: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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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新规 对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人员可采取必要措施

西安新闻网讯如何有效组织受灾害危险人员转移避险。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


如何有效组织受灾害危险人员转移避险?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按照地方立法采取“小切口”“小灵活”的要求,规范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据了解,今年以来受持续强降雨影响,全省有104个县区、813.54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51人,其中部分死亡失踪人员属于未按要求及时转移或转移后又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

《规定》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可能发生的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当根据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制作发放转移避险明白卡,依法做好转移避险的相关物资、通信等准备工作,组织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同时,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为做好撤离管理,《规定》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危险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置警戒线等措施,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动态巡逻巡查。

紧急情况解除前,严禁转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端

编辑: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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