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公告

时间:2020-12-30 17:13:53  来源:宜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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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公告

宜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宜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20年12月23日宜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中共宜君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宜君县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五)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县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七)事关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等涉及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撤销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恰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债务管理;

(五)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七)土地、环境、文物古迹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重要工作情况;

(八)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就业、社会保障、扶贫、物价、食品安全等社会事业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

(九)区域发展规划变更、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政府举债融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重大决策;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及有关重大决策;

(十一)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项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本县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名称变更情况;

(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实施该事项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提出。

第八条 决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必要时,提出报告,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九条 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应当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有关该事项的工作结束后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重大事项报告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和可行性审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县人大代表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组成调查组就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在组织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或者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论证、评估、听证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对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情况应当在提交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相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报告。

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十日内将会议中的审议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报告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一)未将重大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未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

(三)未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

(四)不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县所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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