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6-10-17 08:42:35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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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保持了必要的惩戒和威慑

10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现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施行以来,在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统计良好社会氛围,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日前签署国家统计局令,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5章2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保持了必要的惩戒和威慑。同时,简化公示内容,优化公示渠道,强调信息公示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二是健全统计信用修复制度。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的渠道,与原有线下申请修复渠道并行;明确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要求,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程序与要求,更好帮助统计严重失信企业高效便捷重塑统计信用。

三是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新增统计机构在收到企业信息公示错误更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的规定。新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暂停公示的规定,并对程序终结后的信息修正程序作出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对依法依规开展统计严重失信惩戒、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治统计造假、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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