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组织初步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依法确定为应征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可以自行在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跨区域互认。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建立健全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结合军队建设需求和院校学科专业特色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培育储备志愿投身国防事业的优质兵员。
“《条例》将陕西多年征兵实践经验进行了法治化总结,细化了操作规范,是新时代完善地方兵役法治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持续提升全省兵员征集质量、服务国防动员和强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杜国强说。 (记者 王姿颐)
编辑: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