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2025年物业领域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为进一步巩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效,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清单落地落实,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物业服务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六批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商洛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及超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案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查明2018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违规加价多收电费1484984.11元,超标准多收垃圾处理费234578.37元,两项合计多收费用1719562.48元。案件调查期间,责令当事人退还了多收费用。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商洛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取水费案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线索进行调查,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当事人代收居民水费时,对居民(第一档)、非居民(定额内)、特种行业三项共计多收水费25466.44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退还了多收水费7875.8元,因部分业主变更信息不全,剩余17590.64元无法退还。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无法退还多收费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商洛市某小区物业公司违规加价收取电费案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查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向商业用电单位加价多收电费9.8万元。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主动退还了多收费用。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商州区某小区物业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停车费案
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进行调查,查明2025年1月17日至23日期间,当事人在对外来车辆收取停车费时,累计多收费用660元。案件调查期间,责令当事人退还了多收停车费41元,因停车缴费人员信息不全,剩余619元无法退还。
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给予当事人没收无法退还多收费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洛南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垃圾处理费案
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在代收垃圾处理费时,擅自将每户每月4.5元的标准提升至每户每月7元,累计超标准收取356户业主54个月垃圾处理费45522.5元。案件调查期间,责令当事人退还了多收费用。
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洛南县某小区物业公司违规收取水费案
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多收业主水费192603.27元。案件调查期间,责令当事人退还了多收费用。
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丹凤县某物业公司充电桩未公示收费价格案
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电动车充电服务时,未按规定公示收费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未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
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商南县某物业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费案
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通过招商租房约定、回迁合同等形式对商户收取了不同价格转供电电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实行价格歧视的违法行为。
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山阳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公共用电、用水及损耗分摊费用案
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多收公共用电及损耗分摊费用9285.9元,违规收取公共用水及损耗分摊费用6210.8元,两项合计多收费用15496.7元。案件调查期间,责令退还多收费用,但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退还。
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无法退还多收费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山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公共用电分摊和电梯运行费案
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多收公共用电及损耗分摊费用12120元,违规收取电梯运行费1134元,两项合计多收费用13254元。案件调查期间,责令退还多收费用,但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退还。
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无法退还多收费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