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请注意!商洛高速交警曝光11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20-10-27 07:26:23  来源:商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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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请注意!商洛高速交警曝光11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近日,商洛高速交警曝光11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具体如下 。10月1日2时许,李某某驾驶陕A7Z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沪陕高速西商段1444km300m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车辆撞上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翟某某驾驶的甘AHKXXX小型客车尾


近日,商洛高速交警曝光11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10月1日2时许,李某某驾驶陕A7Z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沪陕高速西商段1444km300m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车辆撞上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翟某某驾驶的甘AHKXXX小型客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车上人员轻微伤。在此起事故中,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

10月4日21时许,蔡某驾驶陕HN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沪陕高速西安方向1406km500m处,因观察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车辆撞上前方遇交通管制,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丁某某驾驶的鄂KHXXX小型轿车尾部后发生侧翻,继而撞上陈某某驾驶的苏FF8XXX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蔡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

10月5日17时许,刘某某驾驶赣A52XXX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河南方向行驶至1406km500m处,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发生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

10月6日19时许,海某某驾驶甘N666XX号半挂汽车列车行驶至沪陕高速河南方向1429km600m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车辆撞上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陕AY2XXX小型轿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路产不同程度受损,陕AY2XXX小型轿车驾驶员王某某、乘坐人严某某、陈某某、陈思某受伤。在此起事故中,海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

10月6日16时许,郭某某驾驶陕A58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沪陕高速商洛方向1425km100m处,因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导致车辆与未保持安全驾驶的张某驾驶的陕AN8XXX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郭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六:

10月6日11时许,韩某某驾驶陕AH1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方向1412km处,因变更车道未确认后方来车安全,导致郁某某驾驶的陕AC7XXX小型轿车与其车辆发生刮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韩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七:

10月6日12时许,孟某某驾驶陕AZ7XXX重型半挂车行驶至沪陕高速河南方向1450km200m处,因变更车道未确认后方来车安全,导致车辆与梁某某驾驶的皖A86XXX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八:

10月14日9时许,王某某驾驶陕A13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沪陕高速商洛方向1413km500m处时,因变更车道未确保安全,导致,导致车辆与后方三车道正常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宁AJ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九:

10月21日3时许,许某某驾驶皖NB3XXX重型货车在商洛北服务区停车休息时,因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导致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鲁H70XXX重型货车发生刮擦,发生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许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十:

10月23日6时许,付某某驾驶鄂FNQXXX重型货车行驶至沪陕高速西商段1443km200m处,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车辆撞上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鲁Q18XXX重型货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车上人员轻微伤。在此起事故中,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十一:

10月25日6时许,章某驾驶陕AZ3XXX重型货车进入商洛北服务区停车休息时,因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导致车辆撞上停放在服务区入口贯穿车道上(不按规定停放)马某驾驶的宁E67XXX重型货车尾部,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在本次事故中,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马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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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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