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10月1日起,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普遍提高20元。
据了解,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省政府“民生八大工程”项目规划要求,确保城市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20元。即:商洛市提高到160元/月·人,安康市提高到165元/月·人,宝鸡、咸阳市提高到160-180元/月·人,渭南市提高到160-170元/月·人,铜川、延安市提高到180元/月·人,汉中、榆林市提高到190元/月·人(省政府批准提高到170元/月·人,榆林市政府提高到190元/月·人,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杨凌示范区提高到220元/月·人。西安市今年元月已提高到了200—230元/月·人,此次不再提高。提标所需低保资金仍按原有资金渠道解决,即市、县分别按上年可用财力的2%、1%列支城市低保资金后,剩余部分由中、省财政补助。(记者 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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