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网讯 我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办法今天出台,对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以及公募基金会,募集救灾款物的管理程序、时限以及监督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接收、募集的募捐资金,应在当天归集缴纳到同级民政部门;对捐赠物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明细表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非定向捐赠资金,应在当天缴纳到同级民政部门。定向捐赠资金应在当天提供捐赠证明。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募集的捐赠款物,应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规划,通过项目认建等方式统筹使用,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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