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网讯 昨天,陕西省人大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条例不仅明确了城乡供水事业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乡村应实行集中供水等内容,还明晰了供水单位与用户的权利义务。
条例规定欠费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天内还没有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不能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每月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部条例将从10月1号起施行。
| >> 相关文章 |
| ·西安市未央区推动农村供水城市化取得佳绩 ·铜川李家塔社区断水半个月后开始恢复供水 ·5小时紧急排险 确保夏季高峰供水 ·《供水条例》通过 催缴水费仍不交30日后停水 ·奥运期间北京不会供水紧张 无调水进京计划 |
| >>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