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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要给诚信一柄“法律的尚方宝剑”
http://www.cnwest.com   时间: 2008-03-12 01:22:48  进入论坛  字体设置:

    诚信,在中国这样一个礼仪之邦,本不该是个问题,却成了一大个问题。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文明社会风尚。

    给诚信一柄"法律的尚方宝剑",已成为人大代表共同的心声。

    诚信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毒瘤

    "人之初,性本善。"纵然经历五千年的风雨,但《三字经》的教诲至今仍在耳边响起。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道德的教化已经难以使人们在内心保持对诚信的敬畏与崇尚,失信的行为在现代社会比比皆是。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代表给记者列举了当前不讲诚信的种种表现:

    个人诚信缺失如说假话、办假文凭、开假发票、考试作弊,甚至在审判中当事人当庭说慌......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不讲诚信如相互之间拖欠货款、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政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程序随意。朝令夕改,不守承诺,暗箱操作......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诚信的缺失,不仅是法律界代表忧心的话题,同样也成为经济界代表关注的焦点。

    "失信行为的出现虽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对此熟视无睹。"青岛啤酒公司总裁金志国代表表示,诚信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巨大毒瘤,不早摘除,后患无穷。

    安东代表告诉记者,2007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352件,其中200余件是因为诚信问题产生的纠纷。

    "诚信在经济领域就是市场的信用,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非法集资、合同违约等都是失信的具体表现。"金志国代表说。

    一组数据足以说明失信对经济健康肌体的严重侵蚀:目前,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800亿元,因假冒伪劣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而因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GDP的6%~10%。

    诚信问题应从道德调整纳入法律规制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然而有些严重违背诚信准则的行为,依靠道德规范进行制约,已经达不到惩治失信,保护诚信,恢复社会信用的目的。" 安东忧心忡忡地说。

    事实上,我国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如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安东说,然而由于对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具体,对失信行为制裁的力度不够大,造成了今天诚信透支的局面。

    "在经济领域,遵守诚信的人收益少,而违背诚信的人赚得多,长期这样下去,谁还能坚守住诚信的高地?" 金志国感叹道。

    安东认为,加强诚信立法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更是提升我国国际形象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现汇交易达到80%,信用交易方式仅占20%,严重阻碍了

    贸易的扩大和企业的发展,使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大大减弱。

    "没有诚信的个人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缺乏诚信的企业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国家声望必然会在岁月的流逝中侵蚀殆尽。" 金志国强调说,这绝对不是"杞人忧天"。

    诚信立法两种方案殊途同归

    给诚信一柄"法律的尚方宝剑",去严惩失信的个人、企业,甚至行政官员,从而形成全社会"有诺必践、有约必守"的良好氛围,成为安东和金志国两位人大代表共同的愿望。

    但谈起如何对诚信进行立法,法律界和经济界的两位人大代表各抒己见。

    "诚信立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对诚信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 安东建议:

    --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就有关企业、个人信用收集利用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制,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修改企业法律制度,增加企业信用管理的内容,一方面引导企业加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制定征信业促进法,全面促进信用中介的发展和规范。

    --完善民商法和经济法,统一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得到有效处罚,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制定政府信用法,将政府自身事务及所管理事项全面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度。

    金志国则建议,制定一部信用管理的"母法"--信用管理法。该法应规定诚实信用的价值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等立法原则,并明确失信的法律制裁措施和监督检查,从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增强社会信用观念。

    "无论是进行多部立法,还是纳入一部法律,加强诚信体系的法律建设,已迫在眉睫。"尽管不在同一个代表团,但两位人大代表对记者吐露了共同的心声。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刘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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