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给考生提供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从6月1日开始,对全市52个高考点设立秩序维护执勤站,对接送考生的机动车辆违章现象实行“三不”措施。一是不贴“黄条”,二是不罚款,三是不锁车,体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
为了保证考生能顺利参加高考,许多地方作出了有利于高考、有利于考生的人性化规定。高考的人性化处理,是对高考这一特殊情况的审慎对待,是以人为本理念在高考中的充分体现。
但是,高考的人性化规则,在法律规范上,不应该是没有底线的。任何违法行为或人员,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制裁。接送考生的各类车辆,没有也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理应按交通规则行驶。如有违反交通法的情况,可以视其“高考”情节,给予缓期处罚或从轻处罚。而“三不”措施,以高考作“挡箭牌”,是有损法律尊严的。
法的本性是公正性与严肃性。有关方面宁可作出努力,确保接送考生的机动车畅通无阻,也不应该对这类车辆另类处理。对接送考生的违章机动车辆实行“三不”,是一种“选择性”执法行为。这一方面是权大于法的现实写照,是对法律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戏化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为其他“特殊需要”开了个坏头,高考能不处罚,其他情形同样会延续这一“破例”,从而,加大执法难度。
不仅如此,对接送考生的违章机动车实行“三不”措施,可能助长一些驾驶员违章驾驶,上演本来不会出现、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从这个角度说,是不妥当、不正确、不严肃的地方规定,为不法行为推波助澜。他人的痛苦及权益受到侵害,不应该是高考所能承载的。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代价,该如何处置,由谁承担呢?在事故中,那些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可能丧生的人,法律又该怎样为他们主持公道呢?
编辑:张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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