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收到第一份议案 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http://www.cnwest.com   时间: 2007-01-30 18:10:55  进入论坛  字体设置:

 

人大代表汶莉接受本网记者采访

  西部网讯(记者 王辉 张喆)陕西省第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人大议案组30日上午收到人大代表提交的第一份议案,宝鸡人大代表汶莉律师建议修改《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个别条例。本网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汶莉律师。

  开发商在收取维修基金后长期占用

  汶莉代表称:在实际房地产销售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者所缴纳的维修基金之后,长期侵占、挪用该基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收取后经常被占用,挪用,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这笔基金早已不知去向,当小区内公共设施损毁时,维修就很难进行。

    汶莉代表提出,应该在人大制定相应的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的法规进行管理,法规应该包括:依法建立专门帐户对基金进行确认缴纳,并将该项审查作为产权登记的一个必要条件加以约束。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等企业的保修责任,并确保在保修期所进行的维修不会动用维修基金,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公共资产大修应由房地产商出资

   汶莉代表说:在实际购房使用过程中,往往业主委员会由于房地产商的阻挠,在业主进住后一段时间内成立比较困难,但是在这一段时间里出现的公共资产损毁需要大修的情况下,出现业主不满,房地产商不管的情况,严重阻碍了发展。同时,为了非法长期占用维修基金房地产商往往阻挠业主自治组织的出现。

    汶莉代表提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损坏因而维修的,不得动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动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这一方案也是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种种理由,阻碍业主成立自治组织,接管物业管理权。

  房屋应该按照面积 缴纳维修基金

  在房地产购房过程中存在摊牌公用维修基金的问题,部分没有售出的房产应承担的公共维修基金的应该由房地产商出资,汶莉代表表示,最好的办法就是出据与业主房屋面积成比例的维修基金缴纳办法,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优势地位,侵害业主权益,减轻己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同事,汶莉代表还提出,修改的《条例》应该规定在房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出示维修基金的凭据,转让中拖欠的维修基金应该补足,否则将不予转让权利;同时修改的《条例》对拖欠房维修基金的地产商要求进行停业等有效处罚。

   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关于提请省人大制定《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

编辑:王 唐

来源: 西部网    编辑:
打 印】【顶 部】【关 闭
>> 相关文章
·渭河治理短期难见成效 今年开始五项手段治污
·人大收到第一份议案 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关于提请省人大制定《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
·陕西两会博客持续升温 话题涵盖民生诸热点
·陕西房地产不“热” 今年要建320万平米廉租房
·陕西:根治择校费要从取消重点中小学着手
>>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  码:   匿名发表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