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结合陕西省情,围绕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等关键领域提出多项具体措施,共八章六十三条,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公平竞争:破除壁垒 一视同仁
《办法》以制度刚性筑牢公平竞争根基。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同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及时清理、废止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隐性壁垒”,《办法》以列举方式划出红线:不得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不得限定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分支机构等准入条件;不得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注册资本金、商务条件等……这些“不得”的明确禁止,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扫清了制度障碍。
投融资促进:拓宽渠道 破解难题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液。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长期痛点,《办法》打出“组合拳”。
在间接融资方面,引导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用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陕西),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便利条件。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要求县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建立和完善针对民营经济信贷业务的监管指标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首贷、续贷、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从制度层面解除金融机构“不敢贷”的后顾之忧。
直接融资渠道同步拓宽。《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求,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科技创新:向新而行 激发活力
科技创新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办法》立足陕西科教资源优势,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全链条支撑。
在平台建设上,《办法》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先行先试,在运行机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创新。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引导省级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让“沉睡”的科研资源活起来。
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系统性、梯次化的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体系,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为科技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成果转化、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服务和保护:优化环境 护航发展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阳光雨露”。《办法》还从政务服务、权益保护、账款支付等多维度构建保障体系。
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办法》要求全面梳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取消、下放或整合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印章、电子证照跨层级签章应用,推动“一网通办”向“好办易办”升级,让政策红利精准滴灌经济主体。
权益保护更有力度。《办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和民营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管理。
账款支付问题得到制度回应。《办法》明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记者:李卓然
审核:魏诠 张建成
编辑: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