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男童捡拾路边饮料喝下食道被灼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4-02-28 14:16:33  来源:西部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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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律师说丨男童捡拾路边饮料喝下食道被灼伤,谁来担责?

三个月前乐乐在路边捡了一瓶“饮料”喝下后出现呕吐、进食困难等症状。医生检查后确定乐乐喝下去的“饮料”正是烧碱,造成乐乐的食道被烧灼致最小直径约3毫米,相当于针眼大小。那么,造成这一情况的行为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近日,一起令人痛心的儿童误食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位来自贵州的三岁男童乐乐因为误食路边“饮料”导致食道被烧,正在接受管饲流食喂养。

三个月前,乐乐在路边捡了一瓶“饮料”喝下后出现呕吐、进食困难等症状。医生检查后确定乐乐喝下去的“饮料”正是烧碱,造成乐乐的食道被烧灼至最小直径约3毫米,相当于针眼大小。乐乐的管腔黏膜也发生了溃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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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男童乐乐食道灼伤

那么,造成这一情况的行为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对此,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李永辉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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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辉表示:“若行为人明知饮料瓶里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故意向饮料瓶中投放危险物质,后仍实施投放、丢弃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无疑对大众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如果是主观存在故意,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李永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十一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投放,而是保管不善或者处置不当等原因丢失的,则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李永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一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并应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如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等。”李永辉告诉记者,若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情形,则不涉及刑事犯罪。是故意丢弃还是过失,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而定。

“对于捡回来的食品、饮料,因为不明其添加的成分,切勿食用、饮用,以防深受其害。对于投毒的嫌犯,要绳之于法,并严惩不贷。”李永辉提醒到,另外家长要尽到监护职责,看护好孩子,教育好孩子,不要捡拾或者接受陌生人的物品。

编辑:杨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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