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陕西这部新规4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1-12 17:21:54  来源:西部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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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陕西这部新规4月1日起施行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1月12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共三十一条,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实践中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剥夺、限制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对此,《办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

《办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办法》对代耕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满两年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的,代耕者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应当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办法》还对土地承包方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编辑: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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