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合理低价、导游私自承揽 陕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给您提个醒

时间:2023-08-09 18:45:20  来源:西部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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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合理低价、导游私自承揽 陕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给您提个醒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2023年4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西安市某旅游有限公司在接待旅游者参加“北京+天津大巴五日游”的过程中,只是口头告知产品内容和行程安排,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西部网讯(记者 敬泽昊)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深入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提供执法案例支持,日前,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了一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关键词:旅行社 不合理低价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2023年3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西安某旅行社分公司利用美团平台销售旅游产品,向游客出售了“兵马俑+华清宫+长恨歌158元1人的跟团1日游”产品,并在行程中推荐自费项目,并从中获利。该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96.6元,责令停业整顿3天,并处3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没收导游违法所得246.4元,暂扣导游证30天,并处2000元罚款。

案例警示:参考陕西省旅行社行业协会《关于西安诚信旅游行业指导价的公告》陕西省旅行社协会散客分会行业旺季诚信指导价(2023.03.01-2023.11.30)东线一日游(兵马俑+华清池)行业内部指导价为238元,该公司以158元的价格组织旅游者前往兵马俑、华清池一日游,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即构成了“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行为。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为旅游者提供了交通、餐饮、导游、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诱骗旅游者参观另行付费的项目,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关键词:非旅游目的地

违则:《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罚则:《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023年2月至3月,西安某旅行社分2批组织人员前往非出境旅游目的地沙特阿拉伯旅游,收取钱款后,提供了签证办理、机票购买和联系地接业务等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89.37万元;并处2.2倍罚款,即196.63万元;共计286万元。

案例警示: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立法本意和目的,不仅禁止旅行社经营非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活动,而且,宣传销售、签约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案例三

关键词:旅行社 未签合同

违则:《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罚则:《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2023年4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西安市某旅游有限公司在接待旅游者参加“北京+天津大巴五日游”的过程中,只是口头告知产品内容和行程安排,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以上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

案例警示:旅行社在行程前要与旅游者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广大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且付款后索要发票或收据,保留消费凭证,以便于事后维权。

案例四

关键词:旅行社 未经许可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4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线索核查中发现,西安市某文化发展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4月8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招徕信息,准备组织不特定人群前往境外开展研学活动,该产品包含机票、住宿、景点门票、餐食、旅游意外保险、导游服务等费用。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包价旅游产品信息招徕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分别对西安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处1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案例警示:旅行社业务在我国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主体只要实施“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中任意一个或者多个行为,即可构成“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以自身名义开展招徕活动,虽未直接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但是已构成对行政管理权的侵犯,即可构成“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

关键词 导游 私自承揽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2023年2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某导游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私自承揽了陕西历史博物馆的讲解服务,并于2月8日到达陕西历史博物馆准备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后因个人原因将游客转给另一名导游完成讲解服务。上述2名导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分别对2名导游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务必加强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执业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质量,自觉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欢迎全国各地的“乡党们”来到陕西,回到长安,听听大雁塔的钟,吹吹明城墙的风,逛逛不夜城的街,看看大秦岭的美……当您追寻诗和远方的同时,千万要选择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正规旅行社,要注意查看组织者是否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是否包含旅游业务;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切莫因贪图便宜,导致个人权益受损。若遇旅行社不签订合同、随意变更行程、诱导或强制购物等,可留存相关证据,向“12345”或属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欢迎广大群众和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从业者,积极提供案件线索来源,共同创建繁荣有序、平安稳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环境。

2023年度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清浊行动”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2345

网络举报平台:https://jbts.mct.gov.cn/;

专线举报电话:029-87284593(传真);

举报电子邮箱:tzfjdj@163.com;

举报邮寄信箱: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97号315室,邮编:710004。

编辑:胡一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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