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护航湿地保护 新修订的《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3-28 19:19:01  来源:西部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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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护航湿地保护 新修订的《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湿地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3月28日,新修订的《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陕西实际,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保护湿地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明确湿地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鼓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设置湿地保护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分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条例》明确,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湿地面积、生态区位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确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提示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纳入国家公园、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设立自然公园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在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设立自然公园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明确属于(一)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二)湿地水鸟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三)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湿地;(四)对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五)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等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建立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具有显著湿地生态功能和文化特征,适宜开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湿地公园。

加强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湿地保护修复

针对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湿地保护修复重点,《条例》也作出了针对性规范,明确沿黄湿地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处理好湿地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旅游关系。

汉江湿地应当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水生生物、鸟类栖息地保护,动态开展水质监测,保护和改善水生态,发挥湿地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

落实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要求

为处理好湿地保护与适度开发利用的关系,《条例》明确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湿地,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项目审批,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同时,《条例》明确要加强湿地修复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编辑: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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