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本来找工作是来赚钱的,钱没挣到,却反被要求缴纳一笔‘保证金’。”日前,多名求职者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自己在应聘兼职时,被公司收取“保证金”难退回。
求职者被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这种存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到底合法吗?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文哲给予解答。
于文哲:
如果公司将自己定性为“用人单位”,且应聘者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则公司向应聘者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应当退还款项并可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如果公司属于人力资源中介,其存在承诺的职位与应聘者实际入职的岗位不符、其收费与实际岗位无关、拒绝退费等行为。结合本案现有资料显示,还存在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收款账户名称与公司实际名称或应聘者拟入职公司实际名称不符、公司未与书店签订书面招聘委托协议等行为,则公司可能涉嫌欺诈。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劳动法》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编辑: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