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陕西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今天(11月30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在会上介绍说,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于推进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办法》共三十七条,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济、行为矫治、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陕西实际,做好制度设计。”田文平说。
据介绍,为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能够顺利运行,《实施办法》在人员、经费、技能、责任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内容和措施,如《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明确了政府在工作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明确了人员和责任;为实现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都明确要求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反家庭暴力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为做好家庭暴力投诉受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首接责任,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围绕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办法》确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协同,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并在第二十九条对政府各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信息共享做出规定。”田文平说,《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等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专业性、灵活性的特长。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作为法律明确提出的两项重要的反家庭暴力措施,其实施效果对保护受害人和反家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田文平介绍说,鉴于此,《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
在告诫书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告诫书的具体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针对实践中部分加害人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情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田文平说,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一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在于保护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伤害,更有防止潜在的严重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的,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编辑: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