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践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与行政执法专业化建设,着力完善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为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典型案件是生动的法治教材。此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件,针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知识产权领域频发问题,重点选取市场主体易发高发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中有故意攀附知名商标、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也有仿冒“搭便车”式侵权,涉及餐饮经营、装修家具、日用百货等民生领域,彰显“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中的显著效能。
下一步,双方将持续深化协作,推动司法保护与行政服务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向产业靠拢,以更加务实、更有温度的司法与行政实践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更强合力。
目录
案件一姓名中含特定文字的商业使用,并非当然构成合理使用——某公司与“简美”发型设计工作室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二 特许加盟终止,擅用近似商标构成侵权——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三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某商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
案件四 销售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减轻行政责任——某家具公司销售假冒品牌板材家具案
案件五 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商标权利人精准打假——某百货商店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
案件一
姓名中含特定文字的商业使用,并非当然构成合理使用
——某公司与“简美”发型设计工作室侵害商标权案
【案情摘要】
某公司享有“简美”(化名)权利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理发等项目上,经长期经营与宣传,获得了良好的知名度及美誉度。2024年,该公司发现安康“简美”发型设计工作室在多个网络平台以案涉权利商标名义注册账号、发布宣传并销售团购服务,其线下店铺门头亦使用与案涉权利商标在文字、读音上完全相同的标识。该公司认为“简美”发型设计工作室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简美”发型设计工作室辩称其使用标识源于对经营者“简美红”(化名)姓名中文字的创意组合,意在体现个人特色,并无模仿或攀附某公司商标的故意。法院经审理认为,“简美”发型设计工作室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某公司案涉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非对经营者身份的客观标注,而是用于区分服务来源、吸引消费者,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上完全相同,使用服务类别相同,结合某公司商标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应认定“简美”发型设计工作室侵害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简美”发型设计工作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典型意义】
自然人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但其姓名并非商业使用的绝对豁免理由,其使用须以善意、必要、不产生来源混淆为限,对以“使用本人姓名”为幌子、实质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侵权。本案裁判清晰界定了商业活动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边界,强调经营主体应尊重他人在先权利、诚信经营,有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业标识。
案件二
特许加盟终止,擅用近似商标构成侵权
——某餐饮公司与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案
【案情摘要】
某餐饮公司系“太某”品牌火锅的创立者,依法注册案涉权利商标,并形成了独特的火锅配方与经营体系。2016年,该公司与某餐饮店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授权某餐饮店使用案涉权利商标经营“太某”火锅店,并明确了使用期限与费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约,合作关系终止。此后,某餐饮店将店铺招牌及宣传内容中的“太某”改为“大某”继续经营。某餐饮公司要求某餐饮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店在加盟合同终止后,擅自使用与“太某”商标高度近似的“大某”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某餐饮公司仍存在关联,从而导致服务来源混淆,构成对“太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典型意义】
特许加盟合同的终止,意味着被特许人使用原有商标的权利基础已然丧失,其擅自使用与权利人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本质上仍是利用原商标所积累的市场声誉与商业影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不仅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警示市场主体在授权终止后应恪守诚信,及时、彻底地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及近似标识。
案件三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某酒业公司与某商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
【案情摘要】
市场监管部门在核查安康某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线索后,认定该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某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该商行与某酒业公司均有协商处理纠纷的意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行政调解程序,经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商行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为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后作出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优势互补、协同发力的能动实践。行政调解具有程序简便、周期短、成本低的特点,依托其专业性,靠前化解纠纷,平衡双方利益,修复受损关系。司法确认则筑牢“法治后盾”,打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的顾虑,提升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该案既实现了个案的高效解决,又有助于形成“前端预防-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执行”的全链条保护机制,对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四
销售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减轻行政责任
——某家具公司销售假冒品牌板材家具案
【案情摘要】
2025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安康某家具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板材124张,系某家具公司从安康市某建材商行购进,用于加工定制柜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板材均为侵犯“零境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因案发时某家具公司尚未加工售出,能够提交进货票据说明供货商,证明该板材合法取得,且无主观过错。该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板材,免予罚款,同时对上游板材生产厂商的侵权线索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合法来源抗辩条款,认定销售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区分善意销售与恶意侵权,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对同类加工承揽环节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该案警示广大销售经营者应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留进货凭证,如果不具有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案件五
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商标权利人精准打假
——某百货商店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
【案情摘要】
2024年10月,旬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旬阳市城关镇某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百货商店内存放待售的“南孚”碱性电池3112粒,经权利人现场鉴定,确认上述电池均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某百货商店辩称不知道销售的案涉电池为侵权商品,但无法说明进货来源,也未留存进货票据。因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形,旬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商标权利人开展现场鉴定,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中的作用,形成“执法+权利人”的高效协作机制,有效破解假冒商品真伪甄别的技术难题,大幅提升了侵权查处的效率。该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商品、大民生”领域的监管力度,传递出对商标侵权“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同时警示各类市场主体,无论商品价值大小、利润高低,都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编辑:朱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