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移动支付享方便 账户安全需警惕

时间:2025-12-24 15:01:59  来源:安康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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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移动支付享方便 账户安全需警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扫码付款、一键转账…… 移动支付的便捷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却也暗藏着账户被盗的风险,账户安全的防线绝不能松懈,安康汉阴法院审理的这起盗窃案,便是一记深刻的警示。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帮助钱某使用手机办理业务时发现钱某的银行卡内有存款,且该银行卡绑定在钱某本人的支付宝账号内,赵某以办理手机业务需要接收验证码为由,用手机验证码登录的方式将钱某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到自己的手机上,对账号密码及支付密码进行修改。后赵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上钱某的支付宝账号,将钱某银行卡内的10000元现金充值到支付宝账户内,准备再转到其他账户,但因大额转账需要人脸识别未果,后赵某又以需要升级服务为由诱骗钱某进行人脸识别,从而将钱款转走,并进行提现用于日常消费。数月后,钱某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金额有误并报警,赵某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移动支付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暗藏风险。每一次扫描、每一次转账,都可能隐藏着风险。守护电子钱包,不仅需要技术防护,更需要提升安全意识,养成谨慎习惯,才能使移动支付成为安心的选择,而非风险的开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朱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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