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需要对子女抚养、抚养费、探视权进行明确约定,如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呢?
2008年9月,李某(男)与谢某(女)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生有一子,2020年9月在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女方谢某抚养,孩子父亲李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一直到孩子完成学业,小孩其他费用都由女方承担,男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业情况下,可以探视,具体双方自行协商。
离婚后半年时间内,李某按时给付抚养费,但是2021年4月后李某一直拖欠孩子抚养费,2025年5月,谢某无奈起诉至旬阳市法院高新法庭。
“我一边带娃上学,一边打点零工,工资根本不够我和孩子生活,只能依靠父母接济,生活困难得很,希望他能履行父亲的义务,快点把抚养费支付了。”原告谢某无奈地说道。
“不是我不想给,我再婚也有小孩要抚养,之前做生意也赔了不少,现在没有稳定收入,实在是没有能力负担!”被告李某反驳道。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
法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又向李某解释道:“你说的困难我们都理解,但抚养子女是你应尽的职责,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上对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时间有明确规定,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抚养费是必须要给付的!”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最终支付了先前所欠的所有抚养费,并且保证以后按时给付。
协议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并非仅仅是“君子约定”,一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即具同等法律效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直接诉讼。家庭本是温馨的港湾,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提供了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还需要父母的关爱与陪伴,即使离婚,也要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共同为子女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编辑:朱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