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院发布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件

时间:2025-07-18 08:27:03  来源:安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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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发布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件

为充分展现安康法院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成效,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荣誉感和积极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优势,提升司法公信力,安康中院发布4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典型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展现安康法院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成效,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荣誉感和积极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优势,提升司法公信力,安康中院发布4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典型案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涵盖建工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等多个方面,充分体现出人民陪审员在群众与法院之间发挥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一,彰显“民间智慧”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借助自身丰富的社会经验、朴素的正义观念、特殊的行业知识等,与法官的法律理论、理性思维形成优势互补,对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平衡“利益诉求”的桥梁纽带。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能够助推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合理诉求,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三,凸显“情法交融”的解纷模式。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制服的法官”,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能够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增强司法“亲和力”,让司法裁判更具温度,切实增强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可感可触。

案件一

发挥专业所长,助力公正审判

人民陪审员参审某项目公司诉某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项目公司与被告某天然气公司就建设液化天然气应急调峰储备站项目土石方和边坡支护工程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协议》。合同签订后,某项目公司陆续完成约定的各分项工程,并将完工项目移交给某天然气公司。但某天然气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拖延组织验收。某项目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天然气公司支付工程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天然气公司作为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专业公司,在未经组织验收的情况下,接收已完工项目,并交由后续的工程承包公司继续组织施工,现某天然气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不能成立,法院遂判令某天然气公司向某项目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法院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具有建设工程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通过参与庭审、勘查现场等形式,对工程中涉及的专业名词给予精准解释,帮助法官了解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专业性问题,为合议庭把握案件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纷繁复杂,公正高效地办理此类案件,既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专业的建筑领域知识。案涉工程系当地重点建设项目,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与法官在建工专业知识领域形成思维与法律方面的优势互补,有效促推了专业领域司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化、专业化、精准化。

案件二

走进民心,巧化茶农与茶企矛盾

人民陪审员参审刘某诉某茶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紫阳某茶企公司的茶园管护员。2023年2月,刘某在除草时被飞溅的石子打伤左眼,经鉴定确定刘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双方因损害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茶业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茶企的经营状况及刘某对赔偿款数额的期望值,积极劝导双方互相理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茶业公司分期向刘某支付损害赔偿款20余万元。

三、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结合茶企春茶资金回笼慢的特点,将剩余款项支付时间与企业收茶周期挂钩,向合议庭提出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建议。同时,为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诉求,陪审员多次与当事双方沟通,通过耐心劝解,将矛盾纠纷从法庭诉辩转向协商共治,最终打消了双方之间的顾虑,协助人民法院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茶农与茶企之间的合作共赢关系。

四、典型意义

茶叶生产销售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案件审理时,当地正值采茶季,双方前期对赔偿数额意见分歧大,加之茶农、茶企对案件的关注度高,陪审员从群众的朴素愿望及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为法官专业判断提供有益补充,最终促成案件调解处理,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避免了“一刀切”赔偿导致小微茶企发展困难的局面。

案例三

公序良俗巧断案,情理法中显公正

人民陪审员参审赵某甲等人诉吴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甲与刘某离婚后,其子赵某乙由赵某甲与赵某甲再婚妻子韩某共同抚养,赵某乙成年后与吴某结婚。2024年8月,赵某乙外出务工时不慎失足身亡,雇主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余万元。后原告赵某甲、刘某、韩某因与被告吴某就上述赔偿款分割、礼金抵扣丧葬费支出、韩某是否有继承权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案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不属于死者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丧葬礼金具有风俗及人情往来性质,日后存在返还的可能性,不能用以抵扣被告吴某已支出的丧葬开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在赔偿金内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后向原告赵某甲、刘某、韩某按比例支付相应的款项。

三、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作为村委会工作人员,熟知当地农村红白事礼金性质,从职业经验及公众朴素认知出发积极发表意见,提出丧葬礼金是一种特殊的金钱赠与,系亲朋好友对死者近亲属表达精神抚慰的一种方式,具有互相帮扶救济性质,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该意见对法官全面分析案情,兼顾裁判“情”与“理”相容提供了有益参考,提升了案件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说服力。

四、典型意义

通过陪审员的基层视角,可以有效促进法律与习俗的融合,将社情民意更好融入司法裁判中,使司法裁判既能坚持法律原则,又能充分尊重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同时,充分考虑家事纠纷中涉及的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坚持“亲情修补”原则,彰显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家事审判工作的温情。

案例四

主动作为显担当,普法宣传防风险

人民陪审员参审贾某某、张某某盗窃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5日至8月7日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驾车先后来到汉阴县及石泉县某镇,谎称政府免费安装净水器,以登记身份信息为由要求多名被害人提供社保卡、身份证等,贾某某趁被害人不备持POS机盗刷社保卡内存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盗刷他人社保卡,累计金额达4万余元,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犯罪金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其侵害群体多人为残疾人、孤寡老人,且一年内多次实施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三、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系针对残疾、孤寡老人实施的盗窃犯罪,犯罪行为恶劣,在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社区工作经验,在了解此类案件犯罪背景和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协助法官完善案件事实认定,助力法庭调查。案件审结后,人民陪审员主动思考,积极延伸参审职能,以“亲历者”身份走进村、社区,担任“法治宣传员”,用真实的审判经历讲解法律对生活的影响,激活基层法治新动能,极大地提升了辖区内老年群体及残障人士的防风险意识。

四、典型意义

该案系犯罪分子专门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案例。因农村老年人所处社会环境相对单一,识别和防范意识偏弱,且本案涉及受害者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大,引入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优化审判思维、加强普法宣传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力提升辖区内老年群体防范意识,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贡献了法治力量。

编辑:朱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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