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社局致您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指南

时间:2025-07-07 10:03:05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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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社局致您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指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安康市人社局致您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指南

今日小暑,一大波高温天气即将来袭。为切实保障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安康市人社局特为您整理一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指南,敬请用人单位与广大劳动者关注知晓。

露天作业时间需严格规范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需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室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需在当日气温最高的12:00---15:00时段暂停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发放要落实

依据《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相关费用发放需明确以下要点:

防暑降温费: 发放时间:6月15日至9月15日;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列支渠道:列入企业成本费用。2.高温津贴: 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列支渠道: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严禁行为:不得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物品等方式充抵高温津贴,需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

"一应当、两不得"要严格遵守

1."应当"保障特殊群体: 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避免高温环境对其健康造成影响。

2."不得"触碰红线: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工作场所温度33℃以上的环境中作业; 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应保障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

维权渠道要知晓

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情况,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举报、咨询诉求:各级人社部门举报投诉窗口; "12333"人社服务热线;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相关投诉举报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请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编辑:朱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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