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安康石泉县后柳司法所与后柳镇旅游纠纷调委会的共同努力下,迅速调解了一起旅游纠纷,维护了游客合法权益及景区的平安和谐。李某携带宠物狗(泰迪犬)至后柳码头游玩时,未按规定拴绳,导致宠物狗突然奔跑将一名儿童扑倒,造成儿童受惊轻微擦伤,引发纠纷。工作人员报警后,后柳镇旅游纠纷调委会、司法所迅速介入调解。调解中,儿童父母情绪激动,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李某承认未拴绳的过错,但认为孩子家长未尽到看护责任,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首先安抚双方情绪,调取景区监控确认事件经过,明确宠物狗未拴绳是直接原因,李某未拴绳违反法律规定,应负主要责任。
通过厘清责任、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养犬游客向受伤儿童家属道歉并赔偿医疗检查费用,双方达成和解。此次调解不仅解决了纠纷,更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既维护了受害者权益,又普及了动物饲养的法律责任。提醒广大游客文明旅游、依法养宠。
调解员说法
景区是否能够携带宠物进入暂无明确规定,但出门游玩应当文明出行,依法饲养宠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当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更加明确。在本案例中,由于未牵狗绳导致小孩受到惊吓,狗的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可以寻求景区当地调解组织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和意见,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调解不成,受侵害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狗的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狗的管理,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牵狗绳是基本的安全措施之一,可以有效防止狗突然冲撞或攻击他人。此外,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办理相关证件等也是必要的预防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编辑:朱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