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近年来,因“高价彩礼”引发了不少纠纷,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力整治高价彩礼,意在倡导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和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安康中院从全市法院办理的涉彩礼纠纷案件中选取5件典型案件予以发布,以期促使人民群众理性看待彩礼,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助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动移风易俗深入人心。
案件1
“闪婚”又“闪离”,应返还彩礼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女)经人介绍,于2023年1月相识,2月登记结婚。王某系初婚,李某系再婚,王某给付李某及其家人彩礼共计98000元,并为李某购买“三金”等首饰,花费17000余元。双方举行结婚仪式5天后李某就因故回娘家一直未归。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和退还彩礼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50000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缺乏了解,在结婚仪式举行后五天,李某就离家不归,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尚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高应当适当返还”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扣除李某陪嫁的电器款后,由李某返还王某彩礼款92300元及购买的“三金”首饰。
典型意义:近年来,适婚男女“闪婚”“闪离”情况比较多见,一方以结婚为由收取高额彩礼却并无与对方构建家庭的意愿,有的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却以各种理由离开对方,或者通过冷落对方制造家庭矛盾等方式迫使对方起诉离婚,意图占有高额彩礼。本案中,法院根据男女双方“闪婚”“闪离”的实际情况,扣除女方陪嫁的财物后予以返还,引导适婚男女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打击借婚姻索取高额财物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嫁风尚。
案件2
接收彩礼的父母负有共同返还彩礼的义务
——曹某诉吴某、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曹某与吴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4月,曹某与其父亲共同前往吴某家中商议婚约事宜,在介绍人的见证下,曹某当场交付吴某“见面礼”32000元,次日向吴某父亲吴某某交付“见面礼”28000元。后双方多次商议结婚事宜,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曹某与吴某未共同生活。因结婚无望,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其父亲吴某某返还彩礼60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曹某为与吴某缔结婚姻,向吴某及其父亲吴某某共给付彩礼60000元,该给付行为系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双方未就结婚达成一致意见,且曹某与吴某未共同生活,吴某及其父亲吴某某作为接收彩礼的主体,应当返还全部彩礼。
典型意义: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父母实际操办儿女的婚姻,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男女双方,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给付、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及女方父亲较大金额的彩礼,女方及其父亲是实际接收彩礼的主体,法院根据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且男方无过错的事实,判决女方及其父亲共同返还彩礼60000元,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有力抵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良社会风气。
案件3
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应综合考虑婚约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彩礼数额、主观过错情况
——刘某诉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刘某与朱某(女)在打游戏过程中相识,双方于2023年10月登记结婚,在举行订婚、结婚仪式过程中,刘某向朱某及朱某父母、亲戚给付见面礼、礼品红包、购买“三金”、改口红包等共计140000余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约3个月。2024年2月,因刘某未能兑现再给朱某个人100000元彩礼,朱某便返回娘家,此后双方未一起共同生活。2024年3月,朱某自行到医院流产。刘某向法院起诉与朱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了与朱某缔结婚姻,在订婚、结婚仪式给付朱某及其家人红包、购买“三金”、改口费共计140000余元,已明显超出当地普通家庭能够承受的经济范围。剔除女方返赠红包、赠送女方亲友小额红包外,认定刘某给付朱某及其家人彩礼99800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但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分歧较大。法院认为刘某与朱某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综合考虑彩礼的收取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有过孕育以及主观过错等多种因素后,酌情认定由实际收取彩礼的朱某及其父母向刘某返还彩礼50000元。
典型意义:返还彩礼一般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原则,但考虑到有的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有的当事人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等不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及数额,对青年男女正确认识彩礼以及返还彩礼应当考虑的因素具有参考意义。
案件4
非因当事人主观过错未能缔结婚姻,法院调解适当返还彩礼
——刘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与王某(女)于202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24年4月订婚。订婚当日,刘某按照习俗向王某及其父母给付彩礼131000元,并举办了订婚仪式。双方曾在一起短暂同居生活,期间王某怀孕,因身体不适流产。2024年5月,双方在婚前体检时,王某检查出患有其他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双方分手,刘某起诉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确定恋爱关系后感情尚可,并短暂同居,在婚前检查时发现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双方理性分手。刘某与王某不能缔结婚姻,双方在主观上并无过错,经承办法官耐心劝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刘某彩礼9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调解处理并当场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法院在处理本案纠纷时,立足于一方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导致未能缔结婚姻的案件事实,结合短暂同居、孕育情况等,注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既解“法结”平衡双方在婚约关系中的付出和损失,又解“心结”抚平心理创伤,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家事纠纷的柔性特征。
案件5
联动汇聚解纷合力 多元化解家事纠纷
——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女)于202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张某依照农村习俗看家、认亲、订婚、结婚以及婚后为李某及其家人花费各项费用共计300000余元。双方自2022年12月外出务工后开始分居生活,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两家人矛盾激化至大打出手。后李某坚决要求离婚,但双方因彩礼返还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于2023年3月将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男女双方矛盾尖锐,遂联合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以及双方所在村村委会、宗族代表,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与双方及其家人进行多轮沟通交流,了解矛盾根源、释明法律规定、分析权衡利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议离婚,扣除女方陪嫁的财物后,由李某一次性返还张某彩礼共计185200元及首饰,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安康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圆满化解家事纠纷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借助派出所、司法所的力量,充分发挥村委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避免矛盾纠纷持续升级,及时把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在基层,凸显联合调解的功能优势,以多元联动润泽和美乡风。
编辑:铁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