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孩子们追逐奔跑、嬉戏打闹的行为往往隐藏着较大安全隐患。若发生意外,该如何确定各方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一天下午,在某校就读二年级的小董同学从洗手水池返回教学楼上课,行至教学楼拐角处时,被从教学楼向卫生间方向急行的一年级的小林同学迎面撞伤,后经诊断,小董同学为左侧上颌窦上壁、前壁、内、外壁多发骨折;左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左侧上颌窦内积血。小董同学父母便将小林同学和就读学校一同起诉至旬阳市法院蜀河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和现场实地调查,事故发生地为斜坡,小董身高较小林略高,在教学楼拐角处二人因急行迎面相撞造成小董受伤。事发时,小董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林7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二人对校内生活应具备较为完整的认知能力和基本的自理能力,在校内道路上通行时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双方都在奔跑中,二人发生碰撞并非因任何一方故意引起,且事发地点位于教学楼拐角处,存在视觉盲区,二人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未及时观察后避让绕行。因此,两位同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就读的学校既是小董、小林的教育者和管理者,也是学校设施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事发地位于教学楼西通道的拐角处,存在一定的视野盲区,是同学们休息时如厕、接水、洗手的必经路段,由北向南右拐与由西向东左拐的学生在此交汇,人员较密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就读学校未对学生如厕、接水、洗手的线路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必要的指示,也未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就读学校提交的证据虽然证明对学生进行了日常的安全教育,但在安全制度、安保措施方面仍有不到位之处,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合各方对导致损害结果的过错程度以及作用力大小,酌定小董应自负40%的责任,小林承担40%的责任,就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当事人在收到判决文书后均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了赔偿。
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要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权责,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在实处,理性守护校园安全。通过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努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