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墓地资源逐渐紧张,一些人开始将目光投向了农村集体土地,试图购买农村耕地用作墓地,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县城关镇居民,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遂与自己在农村的表兄商量,要求其购买一块耕地作为自己“百年”后的墓地。经协商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赵某支付给张某土地款一万元。此后,赵某反悔,以其意识到耕地不能用作墓地为由,要求张某退款。张某认为赵某已在该地块栽植了树木,土地荒废了三年,不同意退款。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性质和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经过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不得私自买卖,更不可占用耕地作墓地,买卖耕地作墓地也是违法行为。
经过法院的释法和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退款退地的和解协议。
安康市旬阳法院法官提醒,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仅会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会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编辑:赵蕴清